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 愿意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任意选定所参加的公益项目,向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资金或物资。
第二条 基金会收到捐款后,将开具捐款收据,并按所填写地址将捐款收据寄回至捐赠者。
第三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物资数量须经捐赠者、基金会二人以上清点核实无误后入库。捐赠者所捐实物不能马上兑现的,基金会应与捐赠者另签订写明捐赠实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
第四条 基金会根据捐赠者的意愿负责公益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并按该公益项目的实施管理规则,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捐赠者。
第二章 捐赠者管理
第五条 指定项目捐赠者
(一)资助困难环卫工人家庭;
(二)资助困难环卫工人子女教育;
(三)向困难环卫工人家庭捐赠生活物资;
(四)向环卫工人家庭捐赠文体用品;
(五)符合基金会章程的其他捐赠。
第六条 不指定项目捐赠者
(一)资助基金会正常运作所需要的固定支出,如房租、物业、管理费等;
(二)资助基金会办公用设备及其维护费用,如电脑、传真、打印复印设备及耗材;
(三)资助基金会刊物的印刷费用和相应邮资;
(四)资助基金会网站和电子邮箱的服务器及其维护费用;
(五)资助基金会项目工作人员的交通、通讯以及食宿补贴;
(六)资助基金会筹款路演的部分资费。
第七条 公益物品捐赠者
(一)捐赠防冻抗寒、防暑降温、防疫等物资;
(二)捐赠文体学习用品等物资;
(三)捐赠医用耗材等物资。
第三章 捐赠者权利
第八条 凡向基金会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获得捐赠证书;捐赠3万(含)以上的均可获得捐赠证书、合作伙伴奖牌;捐赠5万元(含)以上的均可获得捐赠证书、合作伙伴奖牌、奖杯;捐赠10万元(含)以上的均可获得捐赠证书、合作伙伴奖牌、奖杯,并免费为捐赠者在基金会网站上发布企业简介,依照捐赠者意愿举行捐赠仪式,并进行宣传。
第九条 捐赠者均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所得税减免政策。
第十条 捐赠者有权向基金会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发现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捐赠者有权要求基金会立即纠正违反协议的行为。
第十一条 基金会规定的其他权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杭州城橙公益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杭州城橙公益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杭州城橙公益基金会
2024年9月30日